(2014)瓯执行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义生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义生,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江义生,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国笋竹城。法定代表人苏儒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义生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中国笋竹城B区4-2号地块(土地证号:200803215、200803214、200803216、2009081**)的自建房目前暂不宜处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