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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14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娟、刘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3月份以来在无任何资质及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后院里设置冷镀加工设备一套,为五金零件进行镀锌加工,并设置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经任何无害处理,直接排向东面污水坑内,该污水坑没有任何防漏、防渗措施。经查,排放的污水中含有锌、铬、六价铬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含有上述有毒物质的污水通过污水坑渗入地下,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监测该处电镀非法排放含总锌为130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5mg/L)、总铬5.47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0mg/L)、六价铬2.63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0.2mg/L)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3月份以来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位于南皮县潞灌乡南场村的自家后院里安置一套冷镀加工设备进行镀锌加工,并设置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经任何无害处理,直接排向东面污水坑内,该污水坑没有任何防漏、防渗措施。经查,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锌、铬、六价铬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含有上述有毒物质的废水通过污水坑渗入地下,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监测该处电镀厂排放的废水含总锌为130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5mg/L,超标85.67倍)、总铬5.47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0mg/L,超标4.47倍)、六价铬2.63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0.2mg/L,超标12.15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南皮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3月份,我在自家大院垒了三个水泥槽,买了一个旧塑料槽,三个滚筒等电镀设备开始干电镀,一共干了两个来月,断断续续干了有三四批镀锌的活,我没有废水处理设备,把电镀排除的废水直接排到了东面的坑里,电镀时用的原料主要是锌板和盐酸。到了五月份就没活了一直停着,过了一个多月,也就是到了六月份,县环保局查到了我家取走了水样,往后我也一直没干。2、南皮县环保局(南)环罪移字(2014)第3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南皮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主要内容:经监测,南皮县潞灌乡南场村刘某小电镀排水坑废水中监测项目浓度为:总锌130mg/L、总铬5.47mg/L、六价铬2.63mg/L、PH值为6.78。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监测数据认可的复函。主要内容是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南皮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南皮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现场监察登记表、采样照片、监测资质证复印件,证实:南皮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情况及南皮县环境监测站分析人员具有监测资格。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8、南皮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7月15日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至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接受讯问。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61年7月8日。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刘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其自家院中进行电镀加工,私设暗管、利用渗坑非法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有毒物质重金属总锌、总铬、六价铬,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鲍培智审判员刘汉章代理审判员李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刘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