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毅安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安,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张毅安,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超信,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锋刚,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晓鹏,男,1987年4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安诉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毅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张毅安负担。审 判 长 毛 朝 晖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杨军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