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刑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志军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675号罪犯张志军,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了(2012)丰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4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张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5次,评为狱级积极份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狱级积极份子奖励材料等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董浩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