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何某某,女,现年33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现年41岁,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