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何某某,女,现年33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现年41岁,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