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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海兵申请执行张云香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兵,张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住禄丰县。被执行人:张云香,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李海兵申请执行张云香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04)禄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张云香应付给李海兵2014年小孩抚养费96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禄丰县人民法院(2004)禄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贵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姚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