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调确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道志、吴桂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道志,吴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调确字第00015号申请人朱道志。申请人吴桂生。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武汉市黄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吴桂生于2014年12月31日前赔偿申请人朱道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此款已付清)。二、申请人朱道志不再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上述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