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瓜州县天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天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天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宋天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瓜州县天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天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州县天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天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瓜州县天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天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瓜州县天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