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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一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名称

杨皓程、杨季霖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杨皓程;杨季霖;胥晓莉;杨增文;杨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一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皓程,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陶聪、虎良瑞,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季霖,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何燕秋,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晓莉,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审第三人杨增文,男,193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审第三人杨桂英,女,194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洁,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皓程因与被上诉人杨季霖、胥晓莉及原审第三人杨增文、杨桂英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皓程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皓程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杨皓程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皓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20元,退还上诉人杨皓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起 俊审 判 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黄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