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名称
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昆立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孟庆荣,经理。 上诉人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立字第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另案的审理,上诉人在2014年6月3日收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交换材料后,已经知晓行政处罚的事实,该决定书已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诉权及起诉期限。现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绍敏 审 判 员 方 虎 代理审判员 荆 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