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初字第0094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相某某。本院在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成艳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