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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初字第0094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相某某。本院在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成艳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