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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树成申请吕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成,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5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成,男,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被执行人吕春(曾用名吕三宽),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东胜区人,老师。申请执行人王树成与被执行人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