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树成申请吕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成,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5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成,男,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被执行人吕春(曾用名吕三宽),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东胜区人,老师。申请执行人王树成与被执行人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