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影与被告张国东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51号原告刘某某,身份号码×××,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被告张某某,身份号码×××,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艳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3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居,2008年8月9日生育一女孩张曙慧,2009年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因被告对原告经常打骂,且赌博成性,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被告缺席无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3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居,2008年8月9日生育一女孩张曙慧,2009年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因被告赌博,双方经常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赌博,双方经常争吵,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应支持。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婚生女孩张曙慧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3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至该子女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实际支出费88元,合计238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