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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詹龙俊与被告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俊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龙俊,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俊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詹龙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康家圣,总经理。被告:陈俊杰,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龙俊与被告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俊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龙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詹龙俊负担。审判员  程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