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润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耿玮等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耿玮,吴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监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吴某甲。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吴某乙。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耿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丙。委托代理人耿玮,自然情况同上,系原告吴某丙的母亲。申请再审人吴某甲、吴某乙与被申请人耿玮、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润少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4日,原审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认为该调解书的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单俊柏审判员  张忠娣审判员  黄 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