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开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