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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单芹与沈言华、南通祥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芹,沈言华,南通祥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单芹。被申请人沈言华。被申请人南通祥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城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319室。法定代表人庄美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单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沈言华、南通祥宇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沈言华、南通祥宇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