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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何嘉丽与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嘉丽,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42-1号原告:何嘉丽,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琦,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0号黄金广场商铺138卡。法定代表人:彭植均。本院受理原告何嘉丽诉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置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荣光置业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荣光置业公司认为:被告荣光置业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虽然为中山市西区,但该地址只是被告荣光置业公司的一个分址,其主要经营地在云浮市郁南县,云浮市郁南县才是被告荣光置业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因此本案应由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荣光置业公司作为法人,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其法定住所地。被告荣光置业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中山市××道××卡,该地为被告荣光置业公司的法定住所地,而被告荣光置业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云浮市郁南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荣光置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