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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2008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3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7月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孙××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E×××××黑色奥迪牌Q7吉普车行驶至让胡路区广厦大门西侧道路时将道路中间隔离带撞坏,被巡逻至此的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被告人孙××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0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单、刑事判决书等;被告人孙××的供述及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在对被告人孙××具体量刑过程中,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赔偿隔离带全部损失;3、有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