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印敛与被告冯金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敛,冯金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李印敛,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方鑫(实习),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金川,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彦昌,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敛与被告冯金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印敛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印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印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印敛承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若尧应为:李方鑫,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