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秀珍与许顺芳、王华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珍,许顺芳,王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23-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珍。被执行人:许顺芳。被执行人:王华芬。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09号马秀珍诉被执行人许顺芳、王华芬、许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200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2300元和执行费3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分文。经本院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胡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3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