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宋铁军与唐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铁军,唐文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宋铁军,男,汉族被告唐文成,男,汉族原告宋铁军因与被告唐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文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铁军诉称,唐文成在宋铁军处赊购黄豆13436斤,当时双方约定保底价2.20元,欠款金额为29559.20元,之后经宋铁军多次催要货款,唐文成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唐文成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唐文成未答辩,���询,唐文成对宋铁军所述的事实无异议。宋铁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唐文成出具的入库凭证5份,证明唐文成拖欠宋铁军货款的客观事实。因唐文成未出庭对以上5份证据没有质证意见,宋铁军出示的证据能证明宋铁军与唐文成之间因赊购黄豆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5份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唐文成分5次在宋铁军处赊购黄豆13436斤,双方约定保底价每斤2.20元,共欠货款29559.20元,并由唐文成本人出具入库凭证5份,此款经宋铁军多次索要,唐文成于2014年末宋铁军起诉之后偿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9707.6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唐文成在宋铁军处赊购黄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唐文成出具的入库凭证在卷佐证,故对宋铁军要求唐文成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文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铁军货款1970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0元,本院收取147.00元,由被告唐文成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31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高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