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意之尊小区会馆楼。法定代表人:郭金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娜,女,汉族,1986年3月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中顺和苑小区五栋810室,身份证号:220203198603303922。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万 菲人民陪审员  李彦慧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