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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闻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军,男,1968年9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黑林镇福合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9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殴打他人于1999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11月1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军谎称自家有2垧责任田对外承包,骗得被害人朱桂成的信任,于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闻军与朱桂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十四年,总价款人民币十三万元,合同签订后,朱桂成于当天付给被告人闻军五万元现金,余款定于七天内付清,并当场给闻军出具了二张欠据,合计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闻军拿到五万元钱后外出,并将骗得的五万元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闻军于2014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闻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朱桂成于2013年7月16日报案称:2012年12月16日黑林镇福合村四组闻军谎称自己家有2垧责任田往外包,骗取朱桂成的信任后与闻军签订了承包十四年、总价值十三万元的土地承包合同,当天交付给闻军五万元现金,余下的钱七天内付清。当天晚上朱桂军打电话给闻军本屯的亲属咨询,其亲属告诉他闻军的责任田早在2011年就承包给本屯的朱桂海了,承包期是十四年的,朱桂成发现自己被骗了,第二天找不到闻军,电话也关机,人不知去向。公安机关并于当日对闻军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破案报告及到案情况证实,2014年10月23日,榆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区原香小区超市内将闻军抓获。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闻军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闻军于2013年8月15日被列为网上逃犯。5.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证实,2012年12月17日闻军和谢亚凤以总承包金额为十三万元的价格与朱桂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年限14年,面积2垧,自2013年春至2026年末止。6.土地转包合同证实,2011年12月18日,闻军和谢亚凤采用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方式,以总承包金额为七万五千元的价格将自家责任田1.4垧包给了朱显军,转包年限十四年,自2011年12月至2025年12月止。7.耕地承包或和租赁登记证实,被告人闻军实分土地面积0.92公顷。8.耕地承包合同证实,甲方福合农工商公司与乙方谢家乡福合村四组闻军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0.92公顷,承包期为30年,自1997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甲方福合农工商公司与乙方谢家乡福合村四组闻臣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1.06公顷,承包期为30年,自1997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闻军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9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殴打他人于1999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2日被刑满释放。(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中证言证实,我是黑林镇张家村支部书记,朱桂成是我村的会计,2012年12月15日我村八组组长郭立国给我打电话说黑林镇福合村四组的闻军家的地要往外包,问我有要包地的帮联系一下,我就给我村的会计朱桂成打电话,告诉他闻军的地要往外包,朱桂成说想包。第二天我拉着郭立国开车到朱桂成家把包地的事说了,朱桂成和我们就到福合找的闻军,闻军领我们看了地块,又商量了包地价格,我们就回到朱桂成家签订合同,然后又到闻军家找的闻军的妻子,朱桂成把合同的内容给闻军的妻子谢亚凤念了,然后闻军的妻子谢亚凤和闻军的孩子闻宝杰在合同上都签了字,我记得是二垧地,包十四年,总价是十三万元,当时在朱桂成家付给闻军现金三万元,在黑林信用社付给闻军二万元,共计是五万元现金,余下的八万元约定七天内付清,朱桂军给闻军出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给我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因为郭立国欠我三万元,郭立国和闻军说就算是在闻军借三万元还我,所以让朱桂成给我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后来闻军跑了以后我把这三万元的欠条还给朱桂成了。当时我和郭立国都在场,朱桂成现在给闻军出的三万元欠条还在闻军手,因为还没等朱桂成付款闻军就跑了。朱桂成发现被骗了就给我打电话,我和朱桂成到闻军家找闻军没找到,她家也不知道他上哪去了,她妻子说闻军卖的那几块地根本不是闻军家的,是别人的地,闻军根本没权卖,她妻子说怕闻军,她要是不在合同上签字闻军就打她。朱桂成后来又找的郭立国,郭立国说他也不知道闻军能骗他们。2.证人郭立国证言证实,我是黑林镇张家村八组组长,朱桂成是我村的会计,闻军的女儿是我的儿媳,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闻军跟我说我家的地往外包,你看有要包的你给我联系联系,我就给我村的书记刘中打电话问有没有包地的,我把闻军往外包地的事跟他说了,第二天刘中、我、闻军开车到朱桂成家谈包地的事,谈妥后我们就到闻军家看的地块,然后又回到朱桂成家起草的合同,在朱桂成家签的合同,合同规定包地总价是十三万元钱,包期是十四年,朱桂成从家拿出三万元现金给闻军了,我们又到闻军家,朱桂成把合同内容给闻军的妻子谢亚凤念了,谢亚凤在合同上签的字,闻军的儿子闻宝玉智障不会写字,朱桂成在合同上写的闻宝玉、闻宝杰的名,闻宝玉在合同上摁的手印,闻宝杰的手印也是闻宝玉摁的。我们四个人又到黑林镇,朱桂成和闻军到黑林信用社支二万元现金给闻军了,我和刘中没下车。朱桂成给闻军现金共计是五万元,按合同规定还欠八万元,这八万元在七天内还清,朱桂成给闻军出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给刘中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这些欠条都是在朱桂成家写的。因为我欠刘中三万元钱,我就让朱桂成给刘中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顶我在闻军手借的还刘中。地块叫啥名我没记住,合同上有地块名。后来我们发现被闻军骗了,朱桂成找我,我给闻军打电话,闻军说中午就回来,到了中午再打电话就关机了,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我们又找到闻军的妻子谢亚凤,她说这些地根本不是闻军家的,是闻军的弟弟闻臣的地,根本种不上,闻臣不能让你种。朱桂成问谢亚凤既然不是你家的地为啥在合同上签字,谢亚凤说不在合同上签字怕闻军打她。3.证人朱桂海证言证实,我是黑林镇福合村四组的居民,闻军是我们村四组的居民,闻军家的责任田是2011年12月18日承包给我种的,我们有土地转包合同,土地是1.4垧,在我组南边叫蛤蟆塘三十九条龙、南长垄十条垄、凉台地有八条龙、西凉台有四十条龙、北长垄有二条垄、老贾坟圈四十九条龙、罗锅地二十九条龙。承包年限是14年,从2011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8日,转包金额七万五千元,一次性交齐。国家福利和费用都由闻军负责,合同是我儿子朱显军替我签的。闻军家实际的土地面积是0.92垧,多出的是他自己开荒一部分也都包给我了。我们组的长垄地、坝里房框、坝北地、房西地、秦垄地这些地块都没有闻军的,这些地块一块地里就有很多家,每家就几条垄,所以具体都有谁我也记不清了。闻军家除了包给我的1.4垧地以外,他再没有别的土地了。4.证人徐国辉证言证实,2003年我任黑林镇福合村四组组长,从我当福合村四组小组长开始我知道闻军家就是0.92垧土地,土地抬账看也是0.92垧。闻军家地往外包过,2011年包给四组朱显军了,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是证明人,都有合同的,我在合同上签字了。5.证人孙振春证言证实,2003年我任黑林镇福合村会计,闻军是我们四组的居民,闻军家共有责任田0.92垧,地块在哪叫啥名我不清楚。我们村的机动地由村里统一管理,组里没有机动地,闻军没有承包过我们村的机动地。四组的长垄地、坝里房框、坝北地、秦垄地、房西地这几块地是谁的我不清楚,看土地抬账就知道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桂成陈述,2012年12月16日我们村的书记刘中打电话说福合村有一个人赌钱输了,要把自己家的责任田包出去,问我包不包。我说包。第二天早上刘中开车拉着闻军、郭立国到我家,在我家谈的包地价格,价格谈好后我们就到闻军的责任田去看的地块,闻军告诉我哪块地是他的,看完地块我们又回到我家,在我家起草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上规定我承包的土地是二垧,每垧地承包金是四千七百元,二垧地共计九千四百元,承包14年,自2013年到2026年末止,共计承包金十三万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我承包的地共五块,第一块是长垄地,第二块是坝里房框地,第三块是坝北地,第四块是秦垄地,第五块是房西地。在我家签完合同后我和刘中、郭立国、闻军又开车到闻军家去签的字,我当时把合同给闻军的妻子谢亚凤和孩子闻宝杰念了,问她们同不同意承包她们的土地,闻军的妻子和儿子都说同意,然后她们就在合同上签了字摁了手印。签完合同郭立国问我今天能给付多少现金,我说就有三万元,他说不行,闻军急需用钱,最低得给上十万元,我说今天只能给你凑上五万,余下的八万元我给你打欠条,七天内付清,闻军和郭立国同意了。我从家里拿出三万现金,又到黑林信用社支二万元,共计是五万元现金付给了闻军,我给闻军出了两张欠条,一张是三万元,这三万元郭立国让我还给刘中,郭立国说他欠刘中三万元钱,这三万到时候我还给刘中就行了。另一张是五万元欠条,这张欠条给闻军了,欠条规定七天后付清,我付给闻军的三万元他没给出收据,但刘中、郭立国当时都在场。交完款后我又请他们在黑林镇吃的饭,饭后就都回家了。我当天晚上给福合村我的家族朱桂权打电话问闻军的地怎么样,我就把包闻军地的事和他全说了,他说闻军的地已经全包给他们本屯的朱大军了,我这才知道被骗了,然后我就给刘中打电话告诉他说这地不是闻军的,我被骗了,第二天打电话就找不到闻军了,一直到现在都不知他下落。现在我给刘中出的三万元欠条我要回来了,给闻军出的五万元欠条还在闻军手里,我被骗后我和刘中、郭立国去闻军家,闻军的妻子说这地你种不了,这地是闻军弟弟闻臣的,闻臣根本不能让你种。我问闻军的妻子当时为啥在合同上签字,她说当时不敢不签字,怕闻军。我和刘中又找到郭立国,郭立说他没想到闻军会跑,也没说出别的来。(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闻军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我亲家郭立国撒谎说我家的地往外包,看有没有要包的,给我联系联系,后来郭立国和黑林镇张家村书记刘中将我要往外包地的事说了,刘中跟我们说我们村会计朱桂成要包地。第二天刘中、郭立国和我就开车来到朱桂成家谈包地的事,因为我家的地已于2011年12月18日包给我屯朱桂海了,包期是十四年,我就领朱桂成看的我弟弟闻臣的地块,之后又回到朱桂成家写的包地合同,合同内容是:地面积是二垧,包地总价是十三万元,包期是十四年,朱桂成从他家先给我拿了三万元现金,这些人又到我家把我们签好的合同内容给我妻子谢亚凤念了,我让谢亚凤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她不知实情,我让她签她不敢不签。签字后我们又到黑林信用社,朱桂成在信用社支出三万元现金给我了,我共收到朱桂成给我五万元现金,朱桂成还应拿八万元包地款给我,我答应朱桂成在七天之内把余款给我还清,朱桂成给我出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还给刘中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这三万元就算是我借给郭立国的,因郭立国欠刘中三万元钱),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我往出包闻臣的责任田给朱桂成闻臣不同意,我以前种闻臣家的地来的。后来我怕朱桂成找我要地,第二天我就带着五万元钱去哈尔滨打工去了,这五万元我在外地租房和生活用了。(向其出示朱桂成提供的2012年12月17日的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这就是我和朱桂成签的土地流转合同书,甲方栏处闻军二字是我本人签的,手印也是我按的,这合同是虚假的,我根本没有土地了,我家的土地已经全部包给朱桂海了。(向其出示由朱桂海提供的2011年12月18日地地转包合同复印件)这合同是我同朱桂海儿子朱显军签订的,甲方栏处闻军二字是我签的,这份合同的内容是我把自家的责任田包给朱桂海的儿子朱显军了。郭立国不知道我家的责任田在2011年就包给朱显军了,当时我女儿和郭立国的儿子处对象时间不长,对我家的情况不了解。我家的地再次往出承包就是为了骗点儿钱花。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闻军均无异议。经过法庭调查,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做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闻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闻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闻军退赔被害人朱桂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上述罚金、退赔款均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