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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鲁纪琼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纪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鲁纪琼。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鲁纪琼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663.76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法执字第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