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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隆化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郭树民、陈永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郭树民,陈永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隆化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隆化镇下洼子村1组东沟门。法定代表人马春东,经理。被告郭树民。被告陈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郭树民、陈永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化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