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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卓贷款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卓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455号罪犯陈卓,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六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作出(2006)红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卓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已缴纳1000元)。原被告人陈卓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作出(2006)赤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四次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卓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学习。该犯从事辅助和炊事员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299.5分,记功4次。二〇一二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陈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卓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訾红梅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