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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威格五金厂与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威格五金厂,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45-2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威格五金厂,住所地中山市。投资人:李惠英,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吴锦英,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锦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威格五金厂诉被告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威格五金厂以已与被告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威格五金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威格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018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威格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一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