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361号原告: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龙辉,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正祥,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金成军代理审判员 孙 彪人民陪审员 邬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立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