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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361号原告: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龙辉,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正祥,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金成军代理审判员  孙 彪人民陪审员  邬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立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