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商初字第2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邬孝贞与毛兴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孝贞,毛兴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568-1号原告:邬孝贞。被告:毛兴尾。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原告邬孝贞诉被告毛兴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先予程序前置,编立(2014)杭下立预字第2565号。2014年10月30日以(2014)杭下商初字第2568号立案后,原告邬孝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孝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孝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邬孝贞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