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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商初字第2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邬孝贞与毛兴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孝贞,毛兴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568-1号原告:邬孝贞。被告:毛兴尾。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原告邬孝贞诉被告毛兴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先予程序前置,编立(2014)杭下立预字第2565号。2014年10月30日以(2014)杭下商初字第2568号立案后,原告邬孝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孝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孝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邬孝贞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