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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自1996年至2009年1月任该村村委会委员兼村委会会计,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蕾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甲分别于2002年、2005年代表本村村民与曲阳县孝墓乡政府签订了199亩、120亩退耕还林合同书。在签定合同书时,曲阳县孝墓乡政府委托被告人高某甲做好退耕还林的管理及退耕还林补助款的支取和发放工作。2011年,被告人高某甲在支取2010年退耕还林补助款后,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手段将21499元退耕还林补助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退回赃款,并向村民发放。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高某甲供认贪污的事实,辩称指控的数额不对,应为16000余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甲于2002年组织其村12户村民与孝墓乡政府签定了199亩退耕还林合同书、2006年被告人高某甲代表本村村民与曲阳县孝墓乡政府签定了120亩退耕还林合同书。在签定合同书时,曲阳县孝墓乡政府委托被告人高某甲做好退耕还林的管理及退耕还林补助款的支取和发放工作。2011年,被告人高某甲在支取2010年退耕还林补助款后,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手段将16603元退耕还林补助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退回赃款,并向村民发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证明,其村有退耕还林项目,2002年退耕还林199亩,2005年退耕还林120亩。高某甲代表各户与乡政府签定的退耕还林合同书,开始几年高某甲从乡财政所支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后给各户发放。后来款打到高某甲卡上,其支取后给各户发放。2011年支取了2010年的退耕还林款后没有给村民发放。当时六七队修路集资款约4000多元是其垫的,扣除其垫付的钱及管理费,未发放数额为16000余元。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证明,2002年退耕还林199亩,2005年退耕还林120亩,村干部高某甲代表各户与乡政府签定的退耕还林协议书,他负责管理和退耕还林款的发放。因高某甲2011年没把退耕还林款发放给村民,村民反映过高某甲贪污退耕还林款的事,后高某甲向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勋提供了一份未发放户的名册,并答应有了钱给村民发放。2011年修河滩漫水桥到变压器的水泥路,说六七队按分地时各户的人数毎人集资20元,当时没有向六七队的村民收取,从退耕还林款中扣除。3、证人高某乙、高某丙证言证明,2011年退耕还林款没领到,2011年其村修河滩漫水桥到变压器的水泥路,当时说按分地时各户的人数每人集资20元,没有向退耕还林户收取,各户都同意在发2011年退耕还林款时从中扣除。高某丙证实高某甲把退耕还林款退出后,已给村民发放。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听高某甲说是乡里安排村里办退耕还林的事,其村由高某甲负责办理。毎年都是高某甲给发钱,2011年没给退耕还林款,高某甲为其垫着修路款。高某甲把退耕还林款退出来后,已发放给村民。其是第七生产队的,六七队的退耕还林户都欠高某甲修路的钱。5、证人高某丁证言证明,2002年高某甲让其代表十几户村民与乡政府签定了一份退耕还林合同书,2005年高某甲代表退耕还林户与乡政府签定了120亩的退耕还林合同书。欠其家2011年的退耕还林款。高某甲把退耕还林款退出来后,已发放给村民。2011年,其村修了河滩漫水桥到变压器的水泥路,当时说按分地时各户的人数每人集资20元,当时没收。6、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2002年高某甲让其代表十几户村民与乡政府签定了一份退耕还林合同书。2005年高某甲代表退耕还林户与乡政府签定了120亩的退耕还林合同书,补助款是高某甲支回来给村民发放。2011年没给退耕还林款,高某甲把退耕还林款退出来后,已给村民发放。7、证人高某戊证言证明,听高某甲说乡里安排村里办退耕还林的事,其村由村干部高某甲负责办理的。2011年没给退耕还林款,高某甲把退耕还林款退出来以后,已给村民发放。8、证人高某己证言证明,听高某甲说乡里安排村里办理退耕还林的事,其村是由村干部高某甲负责办理,2011年没给退耕还林款,高某甲为其垫着修路款,六七队的退耕还林户都欠高某甲修路的钱。高某甲把退耕还林款退出后,已给村民发放。9、证人高某庚证言证明,听高某甲说乡里安排村里办退耕还林的事,其村是由高某甲负责办理,2011年没给退耕还林款,高某甲替其垫着修路款。高某甲把退耕还林款退出后,已给村民发放。10、证人王某戊证言证明,听高某甲说乡里安排村里办退耕还林的事,其村是由村干部高某甲负责办理,2011年没给退耕还林款,其是第六生产队的,高某甲替其家垫着修路款,六七队的退耕还林户都欠高某甲修路的钱。高某甲把退耕还林款退出后,已给村民发放。11、证人高某辛、刘某、王某己、陈某、高某壬、高某癸证言证明,村干部高某甲负责办理退耕还林的事,退耕还林款都是高某甲发现钱,2011年没给退耕还林款,高某辛、刘某、王某己、高某壬、高某癸是第七生产队的,高某甲为其垫着修路款,六七队的退耕还林户都欠高某甲修路的钱。高某甲把退耕还林款退出后,已给村民发放。12、证人王某庚(孝墓乡柳树沟村民)证言证明,其父王某校生前包着荒地,有70亩左右,后来成了退耕还林地。毎年高某甲将其村的退耕还林款交给其父王某校后,再由王某校给村民发放,到目前为止,不欠村民的退耕还林款。13、证人杨某(2006年2月至2011年4月任孝墓乡乡长)证明证实,2005年,孝墓乡南庄村委会上报给乡政府的退耕还林面积为120亩,该120亩地是由各家各户的土地组成,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实行政府负责制,应由乡政府与各家各户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并由乡政府负责退耕还林补偿款的发放。由于涉及的户数多,工作量大,乡政府委托了时任村委会委员兼会计的高某甲负责其村退耕还林的管理及补偿款的发放工作。2006年7月20日,高某甲代表村民与孝墓乡人民政府签定了120亩的退耕还林合同书。14、曲阳县孝墓乡人民政府证明,高某甲自1996年至2009年1月任南庄村委会委员兼村委会会计,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任南庄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孝墓乡人民政府委托南庄村时任村委会委员兼会计的高某甲组织其村12户村民与乡政府签定了199亩退耕还林合同书,同时,乡政府委托高某甲做好对199亩退耕还林的管理和退耕还林款的支取、发放等相关工作。村委会委员兼会计高某甲代表村民又与乡政府签定了120亩退耕还林合同书,在签定同时乡政府委托高某甲做好对这120亩退耕还林进行管理和退耕还林款的支取、发放等相关工作。15、曲阳县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孝墓乡南庄村退耕还林情况证明证实,2002年退耕还林199亩,2005年退耕还林120亩。2010年兑现2002年度退耕还林199亩,每亩退耕还林粮款补助90元,共兑现资金17910元;2005年度退耕还林120亩,每亩退耕还林粮款补助160元,兑现资金19200元。(通过一卡通形式兑现至由高某甲提供的高某账号:62×××93)16、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管理卡证明,2002年12户村民与曲阳县孝墓乡人民政府签定退耕还林合同,2006年7月20日高某甲与曲阳县孝墓乡人民政府签定退耕还林合同。17、退耕还林款统计表及六七队修路集款统计表证明,2011年应发放退耕还林款21499元,六七队修路集资款为4896元。18、收条证明高某甲将赃款退出后,已向村民发放。1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协助乡政府管理、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退耕还林款1660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高某丙、高某乙等人证明2011年村里修水泥路时由六七队按人数集资,当时没有向村民收取,各户同意在2011年退耕还林款中扣除;被告人高某甲供述村里修路其为六七队垫资;公诉机关提供的六七队修路集资款统计表证明共集资4896元。被告人高某甲的贪污数额应从2011年应发放的退耕还林款21499元中扣除其垫付的集资款4896元,故被告人高某甲贪污数额为16603元。被告人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玉贤审判员  刘璐琦审判员  郑跃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