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吴优与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汇心店、张欣等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优,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汇心店,张欣,张世荣,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异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吴优。被执行人: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汇心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绿色晴川2栋1号。代表人:张欣,系该店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欣,系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汇心店负责人。被执行人:张世荣。第三人: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号。法定代表人:鲁静,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优与被执行人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汇心店、张欣、张世荣定金合同纠纷(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汇心店、张欣、张世荣不能清偿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汇心店系第三人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优清偿(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王海江审判员 涂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胤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