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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苏州百正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美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宏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百正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美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宏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苏州百正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62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崇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美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1幢2001室。法定代表人徐瑞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宇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宏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号309室。法定代表人胡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百正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美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宏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百正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元,由原告苏州百正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小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