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迟建、于长林等与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建,于长林,杨涛,李志强,孙宝儒,高波,赵贵军,刘兴坤,任洪胜,蒋娜,郭建辉,宋克生,宋英杰,康永江,杨俊林,姜桂文,任学静,窦术建,尚君,马忠宝,施广有,佟家胜,周剑巍,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256-2号原告:迟建,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于长林,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杨涛,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李志强,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孙宝儒,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高波,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赵贵军,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刘兴坤,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任洪胜,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蒋娜,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郭建辉,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宋克生,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宋英杰,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康永江,农民,住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杨俊林,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姜桂文,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任学静,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窦术建,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尚君,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马忠宝,农民,住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施广有,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原告:佟家胜,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周剑巍,农民,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23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涛,即本案原告。上述23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建辉,即本案原告。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董焕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建等23人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建等23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建等23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建、于长林、杨涛、李志强、孙宝儒、高波、赵贵军、刘兴坤、任洪胜、蒋娜、郭建辉、宋克生、宋英杰、康永江、杨俊林、姜桂文、任学静、窦术建、尚君、马忠宝、施广有、佟家胜、周剑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迟建等23人负担。审 判 长 XX华审 判 员 王伯秋代理审判员 贾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