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党国雄与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国雄,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63号申请人党国雄,男,汉族。申请人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瑞丽家苑1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邢亚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华,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党国雄、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宏远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党国雄、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经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党国雄劳务费25000元。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党国雄、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树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