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明光市金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武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金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明光市金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明珠苑小区5组团门面房自北向南第12间法定代表人:戈美芬,公司负责人。被告:武念,农民。原告明光市金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光市金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戈美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念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光市金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一份,被告武念从原告处租赁车牌为苏E×××××的小型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每天租赁费160元。2014年12月7日被告驾驶租赁的轿车在本市明东街道办事处境内撞到树上,造成车辆损毁。2015年1月21日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轿车的损失为40950元。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虽口头答应赔偿,可其一直不守承诺。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4960元(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元月6日)并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1610元。被告武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明光市金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系经营车辆租赁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24日原告以41610元的价格购得车牌为苏E×××××的小型北京现代轿车一辆。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一份,被告武念从原告处租赁车牌为苏E×××××的小型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每天租赁费160元。2014年12月7日被告武念驾驶租赁的轿车在本市明东街道办事处境内撞到树上,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月21日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轿车的损失为40950元。原被告对车辆租赁费及车辆损失未能协商一致,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4960元(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元月6日)并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161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租赁合同、二手车统一购车发票、一组照片及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由于租赁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对原告车辆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应该由使用方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损失进行的价格鉴定,本次事故轿车的损失为40950元,与原告在2014年11月24日以41610元购买的价格近乎持平,并且该车辆已经没有修理的价值,无需修理期限,故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的时间应在事故发生的当日截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元月6日的车辆租赁费4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12月5日至7日车辆租赁费480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950元、鉴定费1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被告武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成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