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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韩大标诉耿从连、耿怀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大标,耿从连,耿怀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韩大标,男,195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耿从连,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耿怀保,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标诉被告耿从连、耿怀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大标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