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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新中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中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38号罪犯李新中,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博士文化,原系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药剂科主任。现在湖南省看守所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二万四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撤回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9日裁定罪犯李新中减刑二十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看守所于2015年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新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