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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谢妙玲与开平市运输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妙玲,开平市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376号申请人:谢妙玲,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谢妙玲与开平市运输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4)39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2014年7月份工资1176元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月23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诉讼;故本案的执行依据尚未发生强制执行力。本院认为,本案所依据的执行依据暂未能产生强制执行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