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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与胡尚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胡尚辉,陈红艳,郁友彪,胡琦,刘艳,单守军,胡尚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负责人:张彪,系该行行长。原告:胡尚辉,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陈红艳,女,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被告:郁友彪,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被告:胡琦,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刘艳,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单守军,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被告:胡尚侠,女,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诉被告胡尚辉、陈红艳、郁友彪、胡琦、刘艳、单守军、胡尚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尚辉等七个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胡尚辉、陈红艳、郁友彪、胡琦、刘艳、单守军、胡尚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