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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法国与王燕、王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825号原告陈法国。委托代理人温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被告王小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法国诉被告王燕、王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法国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法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法国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