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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董建钦、彭乃北与赵微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建钦,赵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49-1号原告董建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雪跃、吴时嫦,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微华。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713号原告董建钦与被告彭乃北、王阿丽、赵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预登记在被告赵微华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商务广场国际公馆1幢2702室(产权证号:,总建筑面积:m2)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建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预登记在被告赵微华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商务广场国际公馆1幢2702室(产权证号:,总建筑面积:m2)的房产,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