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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单萍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萍上诉人单萍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立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诉请、事实及理由,其诉请存在多个行政法律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故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