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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1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树全与代国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全,代国福,张宝华,曹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1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全,男,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代国福,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被执行人张宝华,男,汉族,工人,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曹长江,男,汉族,站长,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申请执行人王树全与被执行人代国福、张宝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树全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代国福、张宝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树全执行款25501元,曹长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国福、张宝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树全执行款26000元。余款余息申请执行人王树全自愿放弃,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代国福、张宝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