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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升财与王振春、尹绍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财,王振春,尹绍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卫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李升财。委托代理人张树勇,河南省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春。被告尹绍芬。原告李升财诉被告王振春、尹绍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升财、被告王振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绍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告李升财与被告王振春签订粉刷工程协议,原告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施工,后经结算,被告王振春给原告出具欠工程100000元欠据,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90000元经催要至今未果。被告尹绍芬是该工程发包人,依法应承担偿还义务。现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及欠款之日起至二被告还清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振春辩称:原告做粉刷工程属实,因发包方至今未与我结算工程量,我也无法与原告结算工程量,该工程我已支付原告74000元,发包方至今未与我结账,欠原告工程款亦未能结算。另外,我给原告出具的欠工程款100000元证明是在卫辉市信访局处理纠纷时临时出具的不具有实际效力。被告尹绍芬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2013年4月11日,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所干工程,系第二被告发包给第一被告工程,第一被告欠工程款应予偿还,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2013年9月1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粉刷施工协议书一份。3、2014年1月26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为二被告承包的张武店庞庄住宅楼二个单元进行主题粉刷,每平米46元,挑头超过1.2米全;工程经第一被告验收合格后必须把工程款付清。4、2014年1月26日欠款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振春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被告王振春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2013年9月26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24000元,借据一份。2、2014年1月29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40000元,借据一份。3、2014年4月8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10000元,借据一份。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原告向第一被告共借款74000元。被告尹绍芬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11日被告王振春与被告尹绍芬签订了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2013年9月13日被告王振春与原告签订了粉刷施工协议书,将被告王振春承包被告尹绍芬在庞庄的住宅楼二个单元及地下室共六层主体粉刷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约定:粉刷按图纸面积每平方46元,挑头超过1.2米全算面积,每粉刷一层付工程款10000元。外粉刷结束后付20000元,收秋必须给100%工人工资。粉刷结束后,经被告王振春验收合格后,必须把工程款付清等。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粉刷工程。审理中,经原告与被告王振春对粉刷工程结算,原告粉刷面积为3619平方米,每平方米46元,计款166474元,除被告王振春已支付原告工程款74000元,现所欠原告工程款92474元。原告自愿放弃工程款247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与被告王振春签订的粉刷协议要求,完成了粉刷工程。被告王振春对原告做的粉刷工程量及下欠工程款92474元认可,应当承担支付之责。被告尹绍芬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依法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绍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李升财工程款90000元。二、被告尹绍芬应在该工程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二被告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暂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燕军审判员  刘希丽陪审员  郭清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