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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7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银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