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倩明与李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倩明,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62号申请执行人孙倩明。被执行人李锋。本院在执行孙倩明与李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5000元案款,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52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