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曹广杉,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于玉红,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永会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海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