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杨珠与严德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杨珠,严德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俞杨珠。委托代理人:王斌,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德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杨珠与被告严德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杨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杨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