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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林与被告刘召基、谭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刘召基,谭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张林,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坚,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刘召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被告谭敏,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刘召基、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48元,减半收取15774元,由原告张林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奇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 盛 来自: